数字内容产业的自我规制研究
作者: 单职业私服 来源: zixc.cn 时间: 2021-02-10 阅读: 次
本文讨论了以数字内容运营商为规制者的自我规制体系,并将消费者、提供商以及政府等利益主体纳入到自我规制的分析框架。运营商作为规制者,如果其曝光提供商不良行为的概率增加,提供商就需要向运营商行贿更大的利益,而利益越大合谋的意愿就降低。消费者投诉成本降低,虽然导致提供商向运营商输送的利益减少,但是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加,从而合谋意愿降低。政府监督概率增加时,会抑制运营商和提供商的合谋行为,这说明政府监督不存在时,自我规制是不可能实施的。
摘要:构建了包含政府、运营商、提供商和消费者等4个利益主体的自我规制体系。结果显示,运营商作为规制者,如果其曝光提供商不良行为的概率增加,提供商就需要向运营商输送更大的利益,从而合谋意愿降低;消费者投诉成本降低,虽然导致提供商向运营商输送的利益减少,但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加,从而合谋意愿降低。串谋均衡时,运营商的边际监督激励低,高水平的欺诈不仅取决于低水平的监督,还取决于提供商的行贿成本。
参考文献:
5结束语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2.08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业;自我规制;串谋均衡;曝光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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