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单职业私服生保险条款
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现金价值
3.6 诉讼时效
13.13 情形复杂 ⑵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释义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0〉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身故保险金申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金给付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3.4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宽限期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合同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保单贷款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保单红利
12.6 争议处理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⑶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X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投保年龄
5丨 保险费的支付
效力恢复
合同成立与生效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期间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额。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