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怀化市公安局的一封公开信
3、涉案人员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一、当地群众反映的案件情况
3.如果本案公安民警执法、刑事办案民警有过错,请求依法追究责任。
我叫张玲,女,汉族,29岁,大专文化,深圳务工,身份证号431224198907*****,溆浦县葛竹坪镇双江村院子组人。
9.回复没有说明民警具体受伤情况及受伤的具体原因,对这一事实缺乏说明力。
三是本是民事纠纷引起,不是犯罪案件,更没有暴力行为,公安民警对于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违法强制抓人,致使被抓人员流血受伤,其他同行人员帮助解劝发生拉扯,并对在场人员的行为进行拍照、录像、言语谴责,其行为具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民警有必要强制抓人吗?难道不可以口头传唤?因此,本案后果是公安人员不依法执行职务直接造成的。
三、律师对本案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法律分析
二是民警乘坐纠纷一方当事人采石场福建老板的豪华宝马车一起赶到现场后,民警没有及时处警、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特别是其中一名民警当场指使福建老板给钱,待胡佳云一接钱就直接强制抓人,违反了《110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的规定。
四、举报请求
8.现场多人参与“拉扯厮打”,证明涉案人员没有持械实施暴力,不排除涉案人员认为是兴盛石材厂的人员对他们进行了不法侵害而进行了防卫、自救。同时,被关押的部分人员并没有参与“拉扯厮打”,而在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的人也被关押。
首先,感谢热心网友以《溆浦县钓鱼执法纠纷激化百姓受害》为题反映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不依法执行职务,充当破坏、污染环境的兴盛石材厂的保护伞,使我父母在内的七名当地群众被公安机关关押的事实。此后,溆浦县委宣传部、溆浦县公安局分别进行了公开回复。但是,经过我们与律师在当地进行走访、调查,溆浦县公安局回复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现通过红网平台公开向怀化市公安局进行实名举报。
二、对溆浦县公安局公开回复的质疑
附:
2.由怀化市公安局向本人提取重要证据;
6.是哪位民警向哪一位涉案当事人要求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些都是重要的涉案事实,都应当查清并有具体的指向,不要用“民警”一词进行糊弄。
5.是哪位民警立即上前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警官证?既然相关涉事人员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执法公务的信息不属于保密内容,不需要含糊其辞隐瞒。
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公安民警没有开警车、着警服、佩带警用标志,是乘坐兴盛石材厂老板的车辆到达案发现场。
2018年10月23日
1.请求怀化市公安局对本案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督察,以界定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涉案犯罪;

